外汇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实现“资金不落地划转”
2020-03-05 08:20:26|新浪财经综合|外汇
3月4日,外汇局就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行了问答。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
3月4日,外汇局就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行了问答。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外汇局于1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和非银行类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渠道,《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通知》表示,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结算代理行?对此,外汇局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但总数不超过3家。
如果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是否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对此,外汇局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与投资债券相关的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办理。
如果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且未在该机构开立账户,能否通过结算代理行账户实现“资金不落地划转”?对此,外汇局表示,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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