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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对私申报业务手册》之一居民和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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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政策随时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交流和业务探讨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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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申报业务手册2020年2月

目录

一、居民和非居民的认定

二、对私申报的原则和范围

三、申报的时间要求

四、国别的确定

五、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

六、常见漏报业务要点

七、案例分析

八、交易附言和交易编码指导目录及实例分析。

一、居民和非居民认定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规定整理。

1、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2、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

3、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4、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

5、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6、个人常住国家(地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

7、“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8、“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包括注册地为中国的机构和中国居民个人。

9、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

10、境内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居民账户,境外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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