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思考
2019-03-25 16:20:10|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外汇
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广泛和深入,市场主体参与跨境交易规模快速发展,交易模式不断创新,交易项目日趋多元,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不断交叉融合,部分经常项目收支呈现“资本化”特
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广泛和深入,市场主体参与跨境交易规模快速发展,交易模式不断创新,交易项目日趋多元,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不断交叉融合,部分经常项目收支呈现“资本化”特征,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带来了挑战。
经常项目资本化特征
(一)贸易融资债权债务化。随着市场主体需求多变和银行产品供给创新,部分贸易融资产品在资金收支环节逐渐背离贸易交易背景,出现了债权债务变动的资本项目特征。
(二)转口贸易对外债权、债务化。转口贸易因货物的生产国和消费国两头在外,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无论采取先支后收或先收后支,均属于隐形的对外债权或债务,具有“资本化”特征。
(三)投资收益对外债权、债务化。如FDI项下利润和股息长期滞留境内、ODI项下利润和股息红利长期滞留境外,外债及对外放款逾期未付利息同样具有对外债权或债务的“资本化”特征。
经常项目资本化产生的问题
(一)可能成为异常跨境资金流出入渠道。一是利用预收预付货款进行异常资金快速流出入。部分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以预收、预付货款名义进行大额跨境资金流出入,并通过超常期贸易信贷报告调整总量差额,规避监管。二是通过虚构转口贸易、支付海外代付等方式进行大额异常资金跨境流出入。三是滞留境内外的投资收益顺周期波动,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冲击。这部分滞留资金因其流动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给外汇监管带来难度,当需求改变或者经济形势发生波动时,这些外债或对外债权可能在短期内集中大额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冲击。
(二)监管难点突出。一是数据不全面。比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系统缺少对辖区银行为异地企业办理贸易融资的数据、现行系统中对ODI、境外放款项下逾期未汇回的利润和收益等项目都未统计。二是统计不准确。FDI、ODI项下投资收益数据统计来源于企业自主报送,数据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三是真实性审核不易。海关报关单无纸化后,银行缺乏有效的真实性审核渠道,尤其是出口业务,银行暂时没有报关单核验端口,有的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通过构造虚假单据、人民币质押外汇贷款、借道转口贸易等方式进行大额异常资金跨境流动。
对策建议
(一)建立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二元监管框架。一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前提,是有能力对跨境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全面的采集、统计、监测和分析。二是实施微观穿透式监管。将交易主体的资金来源、资金流转及最终投向环节联结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实施事中监管,其前提是银行跨境资金交易严格执行“留痕”原则,透过时间、主体、资金,深入分析研究交易项目的内涵、交易对手的内在逻辑关系,抓住重点,切中要害,精准、及时发现异常、违规线索和案件。三是督促银行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单证等信息。四是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构造贸易背景逃套汇、假借贸易渠道对外转移资产、虚假利润汇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曝光,限制此类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二)增强统计监测及风险预警能力。一是进一步丰富系统监测预警指标。在现有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及贸易信贷余额比等四项总量核查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结售汇偏好、财务运作等监测预警指标,提高统计监测及预警能力。二是完善系统统计功能。建议在货物贸易系统贸易融资数据明细查询模块增加发票号、报关单号、提单等货权凭证信息,并对银行开放信息共享功能,方便银行查询,排查企业真实融资需求。三是改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数据有效性。建议跨境系统“灵活分析与查询”模块数据按照资本项目系统相关业务条线查询功能完善数据,提高数据准确性,为利润汇出非现场核查提供参考依据。四是切实提高真实性审核能力。向银行开放出口关单核验端口和贸易信贷数据,提高对预收货款及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审核、监督及管理能力。
(三)修订完善外汇管理政策。一是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对分散在经常和资本的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整合,明确贸易融资外汇管理的原则和重点,细化数据报送、统计要求,厘清贸易融资与外汇贷款的关系和区别,修订银行办理贸易融资操作规程,强化展业原则落实,以真实性为核心、以自偿性为前提、以结汇管理为手段,从制度层面规范贸易融资行为。二是完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管理制度,明确银行在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时,应对质押外汇的资金性质和归属进行真实性审核,要求企业向银行提供证明用于质押的外汇贷款企业拥有的资产,且该笔外汇的资金性质为经常项目资金。三是调整直接投资、外债、境外放款管理规定。对当年产生的直接投资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按外债、对外债权进行管理,企业应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进行外债、对外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可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外债、境外放款利息支付进行明确规定,逾期支付的可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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