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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三十五条修改出炉,涉及多项分数指标!应该如何适应新规定?

全文导读

昨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作为期货行业重要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分类评价将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
《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

昨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作为期货行业重要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分类评价将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

《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专项评价、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等内容。

二是调整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新增加分项,调整多条扣分指标

具体来看,《规定》有以下重要变动:

1、“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和“保险+期货”成加分项

此次修订的《规定》中,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作为了首要考核体系。《规定》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同时规定了将“保险+期货”业务规模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作为评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主要内容。《规定》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2、首次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了专项评价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信息技术建设、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每项最高可加2分。

3、合并存在重复评价的指标

《规定》合并“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按照“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进行评价。《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按照以下原则加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名、41至50名、5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4、3分、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交持仓比高于全行业中位数的,减半加分。”

4、增加扣分项

《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未经资金和持仓和验证允许客户直接连入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每次扣2分;信息技术评级未达到一类等级要求,扣10分;达到一类等级要求但未达到应该达到的更高等级要求,扣5分。”第十七条中,增加“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出具警示函或者监管谈话的,每人次扣1分;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人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人次扣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人次扣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人次扣10分。”第十九条中,增加“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因资产管理业务违规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5、新增对降级处理的违规行为

《规定》第二十九条中,针对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在市场竞争力上不予加分,并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评为D类的情况,增加“资产管理业务严重违规,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风险管理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参与或为期货配资等非法期货活动提供便利。”等内容。

在国投安信期货总经理戈峰看来,关注本次《规定》的修订,要关注以下四方面:首先,修订版《规定》在许多关键之处都特别强调了对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评价,表现为加入了“保险+期货”业务规模等方面内容;其次,对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进行加权调整,个人客户为法人客户权重的一半。第三,《规定》还细化了处罚规则,加大了对于重大违规事项的处罚力度,最重的处罚是可以直接评为D类,最多一项可扣20分。最后,《规定》建立了激励机制,鼓励期货公司自查自报自纠,提高监管效率。

《规定》为期货公司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对于此次对《规定》的修订,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期货市场改革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期货公司业务模式和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在新形势下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证监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规定》。

针对本次《规定》中增加的“保险+期货业务规模”加分项,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保险+期货”业务是这几年以来期货行业响应政府号召,为解决农产品价格补贴问题进行的积极探索,由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具体实施。

“本次将该指标增加到分类监管中,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期货服务实体经济的用心,也能够真正体现期货市场存在的价值。随着该指标的增加,将引导期货公司朝着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长期努力。”该人士表示。

戈峰表示,《规定》主要引导期货公司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为此,期货公司要努力增强服务产业客户的能力。同时,《规定》还能促进期货公司更加注重合规经营,鼓励期货公司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不走低价竞争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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