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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金所:《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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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发布《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今年以来,国内外贵金属市场运行的不确定因素增多,金银价格波动显著增大。为更好的

【通知公告】关于发布《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今年以来,国内外贵金属市场运行的不确定因素增多,金银价格波动显著增大。为更好的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切实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所近期对《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上述修订经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应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20年9月30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原则,进行风险控制管理活动。

交易所理事会负责领导监督交易所各项风险控制管理活动。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析和评估交易所市场系统性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整体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交易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测、评估、管理交易所市场的各类业务风险。

第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对其自营业务和受托的客户代理业务进行风险控制管理。

第五条 客户应当了解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其所参与产品的风险情况,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并管理、承担自身交易风险。

第六条 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延期补偿费、超期费、限仓、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准备金、风险基金及风险资源瀑布等方式管理,适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按照本办法代表交易所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国际会员及其客户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定期利用保证金模型测算最低保证金水平,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延期交收合约等相关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

(二)出现涨跌停板;

(三)相关合约临近交割期限;

(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

(五)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

(六)遇国家法定长假;

(七)市场流动性预期发生变化;

(八)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九)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保证金的调整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某一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的变化情况调整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该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时: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7%。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出金,暂停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 ×100% t=3,4,5

P0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Dt交易日结算价,t= 3,4,5

第十三条 当黄金、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3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3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40%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出金,暂停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M的计算公式如下:

M=(Qt-Q0)/Q0×100% t=3,4,5

Q0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持仓量

Qt为Dt交易日持仓量,t= 3,4,5

第十四条 除上述涨跌幅及持仓量的变化情况外,交易所还可根据回溯测试或压力测试的结果,适时对交易保证金水平进行调整。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情况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相关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当现货实盘合约和现货即期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下一交易日各合约仍维持原有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延期交收合约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一)延期交收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合约保证金比例调整;

(四)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

(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六条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七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八条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出现单边市,则该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在D1日基础上,视市场风险情况增加3至6个百分。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如果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九条 该延期交收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视市场风险情况增加不低于7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1个百分点,如果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二十条 该延期交收合约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暂停或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席位暂停出金;交易所在D4交易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延期交收合约采用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一

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暂停或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措施二

该合约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宣布为异常情况的,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暂停交易、停市等紧急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宣布某延期合约为异常情况并采取强制减仓措施时,应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并决定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交易日。

在强制减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强制减仓基准日该合约收盘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10%的平仓单,按强制减仓基准交易日的结算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的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平仓报单先与自己的反向持仓对冲平仓,剩余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的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白银延期交收合约为10%)的所有平仓申报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以下简称待平仓申报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盘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其中,“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头寸(以下简称配对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将不同合约的配对头寸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第一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的配对头寸;第二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4%、小于8%的配对头寸;第三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4%的配对头寸。以上各级配对头寸依次按待平仓申报(或剩余待平仓申报)与各级配对头寸数量对比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第一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10%的配对头寸;第二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5%、小于10%的配对头寸;第三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5%的配对头寸。以上各级配对头寸依次按待平仓申报(或剩余待平仓申报)与各级配对头寸数量对比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及步骤

若第一级盈利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待平仓申报量,则根据待平仓申报量与该级配对头寸确定的比例,将待平仓申报分配给该级的配对头寸;

若第一级盈利头寸数量小于待平仓申报量,则根据该级配对头寸与待平仓申报量确定的比例,将该级的配对头寸分配给待平仓申报。再把剩余的待平仓申报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第二级盈利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第三级盈利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具体方式见下表:

表一 措施二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注:1.剩余待平仓申报数量1 = 待平仓申报数量 -第一级配对头寸数量;

2.剩余待平仓申报数量2 = 剩余待平仓申报数量1 -第二级配对头寸数量;

3.配对头寸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五)平仓及尾数的处理方法

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强制减仓措施后风险化解的,下一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到正常水平;风险仍未化解的,交易所进一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强制减仓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四章 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的延期交收合约实行延期补偿费制度。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调整延期补偿费率,确保延期交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价格波动剧烈或异常;

(二)延期交收合约长期交收异常;

(三)延期交收合约与现货之间价差偏离正常幅度;

(四)市场出现价格操纵情况;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的延期交收合约实行超期费制度。当出现某延期交收合约的持仓量超过一定水平,或出现市场过热状况时,交易所可以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部分或全部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率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费的启用、调整和停用按照交易所的相关公告执行。

第五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席位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因中立仓申报而生成的持仓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采用限制会员席位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会员席位和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允许的限仓额度。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自营席位和代理席位分别进行限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自营席位的初始限仓额度,黄金延期交收合约为4吨、白银延期交收合约为80吨。会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调整会员自营席位限仓额度,交易所根据会员的实际交易情况、风险承受能力、信用情况、市场风险状况等予以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理席位的初始限仓额度,黄金延期交收合约为6吨、白银延期交收合约为200吨。会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调整会员代理席位限仓额度,交易所根据会员代理业务的成交量、最高持仓量、客户数量、风险控制能力、市场风险状况等情况予以审批。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会员席位限仓额度相应调整其自营席位或代理席位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

第三十四条 客户的延期交收合约限仓通配额度见下表:

表二 客户延期交收合约限仓额度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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