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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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48号
成立日期: 2009年12月3日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
基金代码: 162212
投资目标: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和基金的持续稳定分红。
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的收益源于股价的上涨和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本基金通过选择具有持续分红能力及潜力且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并挖掘具有潜在增长价值的上市公司,在最大化投资收益的同时努力实现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业绩比较基准: 75%×中信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收益率+2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收益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按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评估,如上一季度末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5元时,本季度第一个月进行收益分配,该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下,每年最多分配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收益分配将于收益分配基准日之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基金份数的计算: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京ICP备06035032号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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